主张劳动者长期未到岗提供劳动,需提供证据!

本案中,用人单位主张劳动者长期未到岗提供劳动,但是由于证据前后矛盾且劳动者提供了部分工作内容,用人单位主张未获法院认可。

主张劳动者长期未到岗提供劳动,需提供证据!

基本案情

刘某于2016年1月25日入职北京一点致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点致远公司),任职地区运营。一点致远公司与北京牛卡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牛卡福公司)为母子公司关系。刘某于2017年7月1日入职牛卡福公司,牛卡福因刘某2019年10月1日至2020年12月2日期间没有出勤,长期旷工而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刘某以要求支付工资、经济补偿等为由向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支持了其部分请求,刘某和牛卡福公司均不服,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本文是 HR730 VIP 会员专属内容

请登录

成为VIP会员

  • 案例实务 一周点击 TOP5
发表评论请登录 , 没有账号? 请注册
热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