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中死亡的判断标准

“48小时”的起算时间,应以医疗机构作出初次确诊意见的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死亡数月之后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与原始病历记载不一致的,不应作为有效证据来认定。

工伤认定中死亡的判断标准

裁判要旨

我国法律目前对死亡判断标准没有明确规定,为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在工伤认定时,不宜作出对劳动者不利的解释,脑死亡时其死亡已具有不可逆性,持续救治只能延缓临床死亡时间,工伤认定时应当以“脑死亡”为死亡判断标准。“48小时”的起算时间,应以医疗机构作出初次确诊意见的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死亡数月之后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与原始病历记载不一致的,不应作为有效证据来认定。

基本案情

2019年8月7日早上8点20分,鹤壁市起重运输机械总厂工程师刘某在参加领导班子早会时身体不适,被送至鹤煤总医院,11时21分办理住院治疗,经抢救后,8月8日15时8分又转入鹤壁市人民医院继续治疗,当日21时30分进入ICU抢救,刘某于2019年8月10日14时35分宣告临床死亡。死亡原因为脑干梗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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