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协议不直接等同于竞业限制条款

竞业限制系特殊约定,《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需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进行约定,《保密管理制度》显然不符合该形式。本案中,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履行竞业禁止义务,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保密协议不直接等同于竞业限制条款

裁判要点

竞业限制系特殊约定,《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需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进行约定,《保密管理制度》显然不符合该形式。《劳动合同》、《保密协议》中未有支付保密金或竞业禁止金的约定,上诉人亦不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其已向被上诉人支付了保密金或竞业禁止金。因此,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履行竞业禁止义务,依据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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