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新录用员工为客户提供设计方案,然而员工新入职不久在试用期内,提供的设计方案客户始终不满意,后经多次修改的方案仍未被客户采用。是否能够证明该员工工作能力不符合公司岗位要求呢?公司能否以此为由,解除与该员工的劳动合同呢?
经典案例
甲于2020年9月22日入职A公司处任设计师,双方口头约定甲月工资8000元,试用期2个月。
2020年9月23日至2020年9月25日期间,甲多次将项目设计方案通过微信发送给设计部主管陈某某及总经理林某某。再由其领导转发给客户,但客户对涉及方案不满意,后经多次修改客户仍未采用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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