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薪留职”,这一出现于上世纪的事物,指的是企业富余的固定职工,有期限离岗停薪并保留职工身份。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停薪留职的对象主要是要求到从事政策允许的个体经营企业工作的国有企业富余人员、科技人员、技术工人及其他职工。而现行的劳动法律法规中,并没有停薪留职的规定。那么,用人单位与职工签订《停薪留职协议》是否有法律效力呢?
基本案情:职工短期停薪留职后未参加企业培训被解除劳动关系
覃某自1984年到某机械制造公司担任操作工。双方分别于2001年和2008年,签订过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1年1月19日,双方签订了一份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续订书》,约定续订合同至法定情形出现或双方协商一致解除时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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