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习期缴纳社保影响考公资格,能否向单位主张损失?

实习期缴纳社保影响考公资格,能否向单位主张损失?实践中可从三个要点判断:一是全日制在校大学生的身份是否可以建立劳动关系、是否可以缴纳社保;二是“应届毕业生”的定义和内涵;三是赔偿损失的依据。

实习期缴纳社保影响考公资格,能否向单位主张损失?

案例

小明系某全日制高等教育学校大三学生(学制四年),毕业前一年在某单位实习工作,单位与小明签订了劳动合同并为小明缴纳了社会保险,后小明毕业、离职,小明意欲参加某事业单位考试,但被招考单位告知由于已经缴纳了社会保险,不再属于“应届毕业生”,故不具有报考资格,小明认为单位为其缴纳社保的行为给自身再就业造成了严重不利影响,要求单位赔偿损失,问:小明的主张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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