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小明系某全日制高等教育学校大三学生(学制四年),毕业前一年在某单位实习工作,单位与小明签订了劳动合同并为小明缴纳了社会保险,后小明毕业、离职,小明意欲参加某事业单位考试,但被招考单位告知由于已经缴纳了社会保险,不再属于“应届毕业生”,故不具有报考资格,小明认为单位为其缴纳社保的行为给自身再就业造成了严重不利影响,要求单位赔偿损失,问:小明的主张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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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小明系某全日制高等教育学校大三学生(学制四年),毕业前一年在某单位实习工作,单位与小明签订了劳动合同并为小明缴纳了社会保险,后小明毕业、离职,小明意欲参加某事业单位考试,但被招考单位告知由于已经缴纳了社会保险,不再属于“应届毕业生”,故不具有报考资格,小明认为单位为其缴纳社保的行为给自身再就业造成了严重不利影响,要求单位赔偿损失,问:小明的主张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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