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北京通州区曾经发生一个食堂女职工用洗菜盆洗内裤遭解除的案件,大致案情如下:
肖某系某公司食堂员工,被举报用食堂洗菜盆清洗经期内衣内裤。事后多日无人敢在食堂用餐,公司只得给员工临时订餐并将肖某开除。肖某不服申请仲裁,仲裁委以公司未提供制度依据为由,认定单位系违法开除。公司不服裁决结果,起诉至法院,在法院一审阶段经调解,由公司支付给肖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万元。
这个案件在业内引发广泛争论,该案也将劳动争议仲裁、诉讼中的机械司法的现象推向了极端,以至于笔者在多次讲课时都引用这个案例,并总结了一句话:自从有了《劳动合同法》,有些裁判者就忘记了还有《劳动法》,更抛弃了民法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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