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法院认为,关于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合同关系的问题。经查,被上诉人系北京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上诉人分别与被上诉人、北京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书面的劳动合同,合同内容基本一致。上诉人虽曾以委托单位员工身份为被上诉人提供法律服务。但从合同履行来看,自2017年以来,北京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上诉人发放工资、缴纳社保、记录考勤。被上诉人并未向上诉人支付劳动报酬,且上诉人也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接受被上诉人的管理。法院结合是否接受管理、提供报酬等情形综合认定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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