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7年12月20日,鄢某与益阳桥南机动车辆检验检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桥南检测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工作岗位为引车员。
2019年12月19日,双方劳动合同期限届满,鄢某仍在桥南检测公司处工作,但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2020年11月,桥南检测公司以鄢某无法胜任引车员工作岗位为由,不再安排鄢某工作,鄢某多次与桥南检测公司协商无果。
2021年3月2日,鄢某以要求支付失业保险损失、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高温补贴、工资、未休年假工资为由向益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申请仲裁,该委支持了其部分请求,鄢某不服起诉至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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