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单位招聘了一名高级管理人员,但是没有向人社部门审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如果高管在标准工作时间外有加班情形,需要支付加班费吗?
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公司法》第216条规定,“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一)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部分地方性意见
1、《深圳市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管理工作试行办法》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中符合《公司法》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不需办理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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