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42条第4款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与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5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这些规定主要是为了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保护其在孕期的必需生活条件。但是,如果女职工违反了计划生育政策,而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明确规定“女职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属于严重违纪”的,则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正确理解和运用必须把握三个方面内容:
一、用人单位不得以女职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是法律规定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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