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未提前三十天通知单位离职,劳动者需支付赔偿款无效!

在劳动法领域,劳动者在违反竞业限制义务、服务期约定时,需承担违约金,超出此范围均为无效约定。本案中,劳资双方约定,劳动者未依法提前三十日获得单位同意擅自离职的,应承担一个月工资的赔偿责任,是无效约定。

约定未提前三十天通知单位离职,劳动者需支付赔偿款无效!

基本案情

2019年4月14日,郭某入职甘肃中农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农公司),担任总经理助理,合同期限为一年。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在合同期内,乙方提出解除合同时,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前30天向甲方申请,在得到甲方批准和全部工作书面交接后方能离职,如未得到甲方书面批准或工作未书面交接和离职书面流程未履行完毕擅自离开公司或脱岗,乙方承担一个月工资的赔偿责任”。

后在工作中,中农公司法定代表人与郭某发生矛盾,郭某于2019年9月26日给中农公司提交《通知》一份,以中农公司尚未给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要求与中农公司解除劳动关系,至此郭某再未到中农公司上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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