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王小石于2018年3月1日入职上海某公司工作,双方签订期限为2018年3月1日至2019年2月28日的劳动合同,约定王小石从事质保技术职位(岗位)工作。
2019年2月13日,公司向王小石出具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其上载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合同期限至2019年2月28日止(‘劳动关系终止日’)……本公司决定在劳动关系终止日后,本公司不再与你续签劳动合同……”。2019年2月28日,公司向王小石出具上海市单位退工证明,载明双方劳动关系于2019年2月28日合同终止。
2019年8月7日,王小石向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裁令公司支付王小石2018年3月至2019年2月期间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13402元。
该仲裁委员会对王小石的请求事项不予支持。
王小石不服,诉至一审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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