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以劳动者不胜任工作为由直接解除违法

本案中,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因单位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劳动者不胜任工作,被法院判违法解除。

试用期以劳动者不胜任工作为由直接解除违法

基本案情

2020年11月4日,广东卡诺亚家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卡诺亚公司)与邱某签订劳动合同,期限自2020年11月4日至2023年11月4日,约定邱某为管理人员;卡诺亚公司为华标公司股东,邱某工作地点为广州市华标家具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标公司)注册地。卡诺亚公司广州分公司自2020年11月至2021年2月为邱某缴纳社会保险。

2021年2月1日,卡诺亚公司称邱某不能胜任财务主管工作,向邱某发出试用期不合格通知书,2021年2月3日邱某以要求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等为由向广州市花都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支持了其部分请求,华标公司不服,起诉至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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