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19)苏02民终1288号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某广播电视集团系事业单位法人,甲公司系某广播电视集团的全资子公司。
2007年3月1日,凌××入职甲公司从事主持人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凌××的具体工作由某广播电视集团负责管理。
2018年5月28日,在江阴市重庆刘XX火锅店,吴××因其女儿侍×1的婚姻问题,携其小姑子侍××一起对凌××进行了殴打,周××录下现场视频后发布至网络而广为传播,并被部分媒体报道,在当地论坛上也有讨论,2018年5月29日凌××向江阴市公安局滨江派出所报案,江阴市公安局滨江派出所对吴××做出了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对侍××决定不予行政处罚。事件发生后,甲公司对凌××停职并进行调查,2018年6月7日,甲公司将解除凌××劳动合同的决定通知工会,同日,工会同意解除凌××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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