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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实务案例
2012年5月4日,高某通过劳务派遣进入A公司工作,岗位为行业销售专员,同时,高某与A公司签订了保密协议及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竞业限制范围包括B公司等八家单位,竞业限制2年补偿总计为2万,违约金为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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