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以未办理工作交接为由不给经济补偿金,合法吗?

本案中,公司认为劳动者办理的工作交接手续未达到要求为由,未向劳动者支付约定的经济补偿。那么,未办理工作交接是否能够作为该公司不支付协议约定款项的抗辩理由?

公司以未办理工作交接为由不给经济补偿金,合法吗?

现实案例

张某与某科技公司于2020年9月10日签订期限自2020年9月10日起至2023年9月9日止的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张某从事财务经理岗位。

2021年5月11日,该科技公司作为甲方与作为乙方的张某签订《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载明:“甲乙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双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经双方协商一致,均同意于2021年5月10日解除劳动关系。二、甲方给予乙方一次性经济补偿14000元,在6月发工资时打入乙方中国银行工资卡。三、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效力。四、甲、乙双方不存在任何劳动争议,亦无其它争议。”

之后,该科技公司以张某未按要求办理工作交接手续等为由,未向张某支付上述协议中约定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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