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案例
张某与某科技公司于2020年9月10日签订期限自2020年9月10日起至2023年9月9日止的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张某从事财务经理岗位。
2021年5月11日,该科技公司作为甲方与作为乙方的张某签订《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载明:“甲乙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双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经双方协商一致,均同意于2021年5月10日解除劳动关系。二、甲方给予乙方一次性经济补偿14000元,在6月发工资时打入乙方中国银行工资卡。三、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效力。四、甲、乙双方不存在任何劳动争议,亦无其它争议。”
之后,该科技公司以张某未按要求办理工作交接手续等为由,未向张某支付上述协议中约定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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