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08年4月23日,傅某进入北京某科技公司的关联公司工作,担任高级项目经理。2017年10月16日,傅某和科技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期限自2017年11月1日至2020年10月31日,傅某的月工资为28661元。
2018年9月10日,傅某开始休病假。傅某向公司提交了病休的诊断证明书。2018年12月10日前傅某的病假申请已经过科技公司OA批准。2018年12月10日OA关闭后仍通过邮件等形式向公司发送了病假条和诊断证明。
2018年12月29日,公司向傅某发送律师函,内容为:傅某提交的病假文件存在缺少部分病历、心理治疗凭证、心理治疗单据、医药费凭据、心理治疗材料、精神分析治疗材料,要求傅某收函后向公司出具完整的请病假资料,如无法提供,公司将考虑不得不视傅某的行为为旷工,并依法进行后续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