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聚餐醉酒回家路上遭遇非己责交通事故,能否认定工伤?

本案中,劳动者在单位聚餐醉酒的情况下,主动乘坐“醉酒”司机的电动车回家,路上受非己责交通事故伤害,能认定为工伤吗?

单位聚餐醉酒回家路上遭遇非己责交通事故,能否认定工伤?

基本案情

李某于2019年3月17日至8月26日期间在光辉公司处工作,2019年8月26日公司召集员工在厂房内聚餐,并给员工提供了酒水,李某与案外人郑某均喝了酒。饭后,李某搭乘郑某的两轮电动车回家发生交通事故。

经鉴定:李某因交通事故致脑挫裂伤伴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评定为重伤二级;外伤性脑积水须手术治疗评定为重伤二级;休克(重度)评定为重伤二级;颅骨骨折评定为轻伤二级;头皮瘢痕累计34CM长评定为轻伤一级。

经法医司法鉴定所结论:李某血液中检验出乙醇含量125mg/100ml,郑某血液中检验出乙醇含量115mg/100ml,二人发生交通事故时均属于醉酒状态。

李某于2020年8月17日向市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市人社局于2020年10月12日以李某“醉酒或者吸毒的”为由,出具了《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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