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社会义务和民事责任理解自愿放弃社保的效力

虽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但劳动者在自愿不予办理的情况下,其再以单位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明显有违诚实信用原则。

从社会义务和民事责任理解自愿放弃社保的效力

案情简介

王春娇系山东某科技公司员工。

2017年9月10日,公司向王春娇发出如下通知:

《关于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通知》

公司准备为你缴纳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五项社会保险,请你准备好所需材料及到户口所在地劳保所会办理城镇居民社保、农村居民新农保退保手续或到原就业单位办理转移手续;办理完后将手续交公司;因未办理退保或转移手续影响其参加社会保险的责任自负。

同日,王春娇向公司出具如下申请:

《不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申请》

公司向我送达的《关于参加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统筹的通知》已收悉,本人因在家已参加农村新型养老保险,不参加该社会保险统筹,不提交相关材料;如此后本人要求公司补缴社会保险费,其产生的利息、滞纳金由本人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本人承担,同时本人保证今后不会以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向公司主张经济补偿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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