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海,试用期中止怎么做?

试用期期限的规定本意是为了保护劳动者,一些地区规定了病假情况下的试用期中止,即病假期间不计入试用期。那么,对于没有规定试用期中止的地区(如上海),如何实现可以对特殊情形适用试用期中止呢?

在上海,试用期中止怎么做?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是对试用期的规定,试用期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六个月的考察期。该条不仅列举了不满3个月以及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成果的劳动合同禁止约定试用期外,还约定了各个期限劳动合同对应的试用期上限,还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不得两次约定试用期等等。该条这些对于试用期的限制实在让公司倍感无力,稍不留神陷入试用期违法解除或者违法约定试用期的风险赔偿之中。

试用期期限的规定本意是为了保护劳动者,但实务中常会遇到一些尴尬点,比如试用期请长病假,病假结束时试用期已经或接近于届满,或者诸如近两年疫情导致的隔离等情形,其实公司并未很好考察劳动者。对此,有一些地区,诸如江苏、浙江、青岛等地均规定了病假情况下的试用期中止,即病假期间不计入试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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