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商解除未果,停发工资、停缴社保是否需要支付赔偿金?

实务中,单位解除员工,就补偿金额无法达成一致处于僵持的情形较为常见,由于单位在劳动关系当中处于强势一方,可以随时停发工资、停缴社保,那么能否认定为单位以实质行为解除了劳动关系?

协商解除未果,停发工资、停缴社保是否需要支付赔偿金?

实务中,单位某项业务未能继续需要减员,与员工就补偿金额无法达成一致处于僵持的情形较为常见,由于单位在劳动关系当中处于强势一方,单位可以随时单方停发工资、停缴社保,那么这种行为在实务中一般如何认定?能否认定为单位以实质行为解除了劳动关系?

看以下案例:

1、孟召丽与徐州饭店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2017)苏03民终7180号

自2016年5月起,上诉人徐州饭店集团有限公司未再向被上诉人孟召丽发放工资,且为其停缴了社会保险,即上诉人徐州饭店集团有限公司以其实际行为表示其欲与被上诉人孟召丽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故一审法院据此以及人社局就业信息显示的被上诉人孟召丽于2016年6月20日非因本人原因被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认定上诉人徐州饭店集团有限公司解除了与被上诉人孟召丽之间的劳动合同,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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