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案号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12行终213号
基本案情
孙某在南通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所承建中国医药城商务中心项目上从事木工工作。
2016年9月14日,孙某下班后回到建筑公司为其提供位于中国医药城商务中心项目部宿舍短暂停留后,乘坐工友王某的二轮摩托车回如皋老家过中秋节,在行至某铁路大桥东侧施工路段时,王某驾驶的摩托车撞到施工路段土堆上,致孙某死亡。泰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兴公交证字[2016]第2号交通事故证明。
2017年3月30日,孙某近亲属提起诉讼,如皋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于2017年6月26日作出(2017)苏0682民初4266号民事判决,认定孙某、王某在事故中均承担次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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