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在劳动合同封面签名不在尾部签名,能索赔二倍工资吗?

本案中,劳动者主张公司提供的劳动合同为格式合同,未写明工资和劳动期限,且只在劳动合同封面签名未在尾部签名,以此要求公司支付二倍工资,该行为合理吗?

只在劳动合同封面签名不在尾部签名,能索赔二倍工资吗?

案件详情

2018年10月8日,安红前往达安公司应聘。

2018年10月10日,公司向安红下达了《入职通知函》,载明“入职报到时间2018年10月10日;试用期3个月;试用期工资15000元/月(税前);其它福利按公司相关政策执行”。

同日,安红在考勤系统打卡上班,同时公司(甲方)向安红(乙方)提供了公司已盖好章的《劳动合同书》和《保密协议》的格式文本,合同主要内容为“期限3年、自2018年10月10日至2021年10月10日止;试用期3个月;安排承担品质兼公司体系、工作地点在品质部;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试用期及期满工资标准为税前15000元/月”等。

安红未在劳动合同乙方处签名,但在保密协议乙方处和劳动合同封面的乙方处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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