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劳动者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向用人单位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是必须同意,还是可以不同意,也即用人单位对于下一期劳动合同的订立是否有选择权?
这个问题的关键是,对《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中“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作何理解?在司法实务中有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并没有限制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的权利,如果用人单位没有终止的权利,将对用工自主权造成妨碍。同时,劳动合同的订立需要双方协商一致,如果用人单位没有终止权利,必须订立劳动合同,等于剥夺了用人单位的协商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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