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在这个知识经济的时代,人才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重视人才培养,通过资助员工深造或者直接向员工提供培训的方式,壮大自己的人才队伍。为了留住人才,除了提供优厚的福利待遇、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很多企业都会选择和员工约定服务期,通过明确员工违反服务期需要承担的违约金达到“震慑”效果。法律应该如何来评价这种服务期约定的效力呢?
一方面,如果企业辛苦培养出来的人才被别人轻易挖走,人才流失的同时培训投资也无法收回,企业在人才培养方面投入的积极性将会大打折扣;另一方面,服务期意味着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最低工作年限,劳动者的职业自由在这一段时间内会受到很大的限制,而且基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不平等地位,服务期很容易被用人单位滥用,变成劳动者的“卖身契”,最有名的例子莫过于东航飞行员号称99年的服务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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