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约定,“合同到期后,员工继续工作视为原劳动合同期限延长”,是否可以免除公司续签劳动合同义务?
争议焦点
员工主张:
最后一份劳动到期之后,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应支付2019年10月26日至2020年3月20日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公司主张:
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第19条约定“本合同到期后乙方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的,视为原劳动合同期限延长”,故双方劳动合同在2019年9月25日到期后,虽未续签,但员工一直有向原告提供劳动截止到解除劳动关系,该条款可视为双方已签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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