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面对竞争日益激烈的市场环境,个别企业为降低用工成本、追求利润最大化,在某些岗位上适用劳务派遣用工,且长期安排劳动者超时加班,如果因超时加班造成员工工伤后,因为劳务派遣单位未给该员工缴纳社保,此时,可以要求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对工伤赔偿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吗?
经典案例
2017年8月,A公司(已依法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与B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约定A公司为B公司提供派遣人员,每天工作11小时,每人每月最低保底工时286小时。
2017年9月,A公司招用甲并派遣至B公司工作,未为甲缴纳工伤保险。
2018年8月、9月、11月,甲月工时分别为319小时、293小时、322.5小时,每月休息日不超过3日。
2018年11月30日,甲工作时间为当日晚8时30分至12月1日上午8时30分。
甲于12月1日凌晨晕倒在单位卫生间,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死亡原因为心肌梗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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