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有效吗?

在劳务派遣用工中,对于被派遣劳动者,用工单位与之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是否有效?被派遣劳动合同和用工单位是否属于竞业限制的适格主体?

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有效吗?

案例案号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06民终1179号

基本案情

王晓虹与南通市人才事务所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于2005年9月起以劳务派遣方式在南通中行所属的城东支行任客户经理。

2013年7月18日,王晓虹与南通中行签订《保密和竞业限制协议》,后于2014年4月4日辞职并办理退工手续离职。王晓虹自与南通中行解除劳务派遣劳务关系后,即到处于筹建阶段的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提供服务。

南通中行认为,王晓虹违反了竞业限制协议约定,遂提起本案争议之诉,要求王晓虹支付违约金156816元。

王晓虹认为,其用人单位是南通市人才事务所有限公司,南通中行是用工单位,其与南通中行不存在劳动关系,并非案涉保密和竞业限制协议的适格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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