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案号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06民终1179号
基本案情
王晓虹与南通市人才事务所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于2005年9月起以劳务派遣方式在南通中行所属的城东支行任客户经理。
2013年7月18日,王晓虹与南通中行签订《保密和竞业限制协议》,后于2014年4月4日辞职并办理退工手续离职。王晓虹自与南通中行解除劳务派遣劳务关系后,即到处于筹建阶段的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提供服务。
南通中行认为,王晓虹违反了竞业限制协议约定,遂提起本案争议之诉,要求王晓虹支付违约金156816元。
王晓虹认为,其用人单位是南通市人才事务所有限公司,南通中行是用工单位,其与南通中行不存在劳动关系,并非案涉保密和竞业限制协议的适格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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