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用人单位提供的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缴纳税款的通知书、电力部门向其发出的欠缴电费停电通知书及其缴纳电费违约金罚款等证据,可以证明2018年至2019年期间用人单位存在欠缴多项费用,企业经营困难的情形。2019年1月24日用人单位作出《关于推迟发放职工部分工资的提案》,决定迟延发放职工部分工资。该提案系经过用人单位工会委员会同意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用人单位因企业经营困难,经过民主程序作出该提案后,未及时向员工足额发放工资,员工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亦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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