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并规定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劳动者应当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这是法律为了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知识产权而作出的规定,实务中亦有大量用人单位据此与员工签署竞业限制协议,然协议签署后,却因违约方的“反侦察”行为,面临着难维权的现实困境。用人单位往往难以核实员工离职后的真正去向,即便千方百计了解到劳动者真实的用工单位后,取证又陷入盲区,使得竞业限制约定仅仅成为企业的枷锁,不能实现限制目的。为解决用人单位取证难问题,我们参考了近些年的部分案例,结合自己的经验,对竞业限制如何取证给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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