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订合同变更工作地点,应给不愿意续订的员工经济补偿吗?

用人单位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之时,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那么用人单位变更工作地点属于“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吗?

续订合同变更工作地点,应给不愿意续订的员工经济补偿吗?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规定,“用人单位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之时,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那么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时,何种情形会被法院认定为“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呢?用人单位变更工作地点属于吗?

案件事实

2013年10月1日,曾*在子阳公司入职,合同一年一签,工作地点在成都市新都区项目部,工作岗位管理员。最后一份合同自2018年11月1日至2019年10月31日止。2019年10月31日原被告劳动合同到期后,因被告在新都区负责的标段未中标。被告发布了《关于同意新都区分公司人员分流安置方案的通知》,原告曾*被分流至都江堰项目部,原告拒绝分流,双方未续签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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