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
刘*于2016年8月25日入职绿茵公司,工作岗位为公司总经理,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工资结构为15000元/月,刘*在绿茵公司处工作至2017年9月30日。双方就经济补偿金和双倍工资发生争议。
仲裁观点
深圳市福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8年2月22日作出深福劳人仲案[2017]2573号仲裁裁决:绿茵公司支付刘*2017年7月1日至2017年9月30日期间的工资人民币45000元、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人民币22500元、2016年10月1日至2017年8月24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147413.79元以及承担刘*律师费3488.9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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