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性”约定试用期,企业“赔了夫人又折兵”!

实践中,用人单位违法约定试用期的现象时有发生。对此,劳动者应当主张用人单位支付相关工资差额,还是《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赔偿金?或者两者可以兼得?

“任性”约定试用期,企业“赔了夫人又折兵”!

引言

实践中,用人单位违法约定试用期的现象时有发生。对此,劳动者应当主张相关工资差额,还是《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赔偿金?或者两者可以兼得?

试用期届满用人单位未及时转正

案号:(2020)沪01民终7509号

基本事实

仲某于2018年11月1日入职,担任企业文化总监。双方订立过期限为2018年11月1日至2021年10月31日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6个月,试用期工资为25000元,转正后为28000元。

2019年7月11日仲某递交辞职信以“试用期时长及其他个人”原因提出离职,最后工作至同月15日。深兰公司以25000元的标准支付仲某工资至2019年7月15日(其中每月10日发放仲某上月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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