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中劳动关系的规制,应在保护劳动者利益的同时,考虑企业的承受能力和今后发展。实现劳资利益平衡,须以劳动法律为依据,以劳资协商为手段。劳资同在一条船上,大家必须同舟共济,责任共担。”
一、关于疫情隔离期间劳动者的“工作报酬”问题
关于疫情期间劳动者的待遇,《传染病防治法》第41条第2款规定,“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
这是疫情期间企业如何支付被隔离人员工作报酬的主要法律依据,这里问题的关键是如何理解“工作报酬”。
一种理解是,“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广东、浙江、江苏、福建、山西、山东等省市下发文件中均持这一提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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