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分别规定的是劳动者未遵守服务期限约定及劳动者未遵守竞业限制约定的情形。
本案中,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给付违反保密义务的违约金300000元,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可以约定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的情形,本院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就劳动者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用人单位要求赔偿损失280000元及调查费用5000元,但用人单位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劳动者违约行为对其所造成损失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劳动者违反保密义务行为的过错程度及用人单位的损失程度等情况,根据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本院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为30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