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责任与民事侵权责任竞合问题初探

关于如何平衡工伤保险赔偿责任与民事侵权赔偿责任间的关系,实践中素有不同观点之争。那么在我国,劳动者可选择何种救济模式?本文将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内,结合北京地区司法实践情况,区分不同情形加以简要论述。

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责任与民事侵权责任竞合问题初探

关于工伤保险责任与民事侵权责任竞合问题,根据侵权人的不同可分为两种情形:第一种情形为,可归责于用人单位原因而造成工伤事故引发的工伤保险责任与民事侵权责任的竞合。第二种情形为,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引发的工伤保险责任与民事侵权责任的竞合。对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受害劳动者可以提起侵权之诉,要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同时构成工伤的,受害劳动者有权主张工伤保险待遇。本文重点讨论的为第一种情形,即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责任与民事侵权责任竞合问题。

关于如何平衡工伤保险赔偿责任与民事侵权赔偿责任间的关系,实践中素有不同观点之争。通说认为,域外各国的司法实践可大致归纳为以下四种不同模式:其一,替代模式,工伤保险责任完全替代民事侵权责任;其二,选择模式,劳动者可在工伤保险赔偿和侵权损害赔偿两种救济方式中择一主张;其三,双重模式,劳动者可以同时主张工伤保险赔偿及侵权损害赔偿;其四,补充模式,劳动者获得工伤赔付后,有权进一步就无法填平实际损失的部分主张侵权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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