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王一天是上海某物业管理公司员工,自2017年8月1日起被派往本市杨树浦路星外滩十号楼担任物业副主管。
2020年4月10日,公司书面通知王一天,告知:星外滩十号楼业主要求撤销物业主管编制,基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经多次协商均未达成协议,现通知自2020年4月13日起将王一天调至上海国际航运服务中心项目(地址为本市公平路),工作岗位及薪资待遇保持不变,并要求王一天于2020年4月13日上午9时报到,否则将按照旷工处理。
王一天不接受公司安排,经催告仍未至新岗位报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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