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李某于2019年2月11日入职北京创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锐公司),岗位为财务部财务总监。
创锐公司于2019年10月18日向李某发送了《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载明“李某先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通知您由于下列情形: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您于2019年2月11日与本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将于2019年10月18日解除……”
后李某向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创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工资差额、年终奖金,该委支持其部分请求后,创锐公司不服,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用人单位诉称:
李某利用出差机会与女下属发展婚外情,严重违反公序良俗原则,亦违反我司规章制度,我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辩称:
我与第三人不存在不正当关系,公司属于违法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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