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公序良俗这一词语多运用于民事法律关系之中,其系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一词的合称,所谓公序,即社会公共秩序,对应社会公共利益。所谓良俗,即或良好道德风俗,包括社会公德、商业道德和社会良好风尚。然则,劳动关系作为组织体与个人之间的非平等法律关系,是否可以适用民法典上的一般原则,尚存有诸多争议。本文拟从法理出发,通过对司法司法事件中判例的梳理,并从律师的角度给出实务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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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公序良俗这一词语多运用于民事法律关系之中,其系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一词的合称,所谓公序,即社会公共秩序,对应社会公共利益。所谓良俗,即或良好道德风俗,包括社会公德、商业道德和社会良好风尚。然则,劳动关系作为组织体与个人之间的非平等法律关系,是否可以适用民法典上的一般原则,尚存有诸多争议。本文拟从法理出发,通过对司法司法事件中判例的梳理,并从律师的角度给出实务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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