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应在何时提出时效抗辩?

用人单位未在仲裁阶段进行时效抗辩,而是在劳动人事仲裁机构作出实体裁决后提出的,能否获得法院支持呢?时效制度的适用需要义务人自行提出吗?用人单位或劳动者是不是随时都可以提出时效抗辩呢?

用人单位应在何时提出时效抗辩?

基本案情

2017年2月20日,李某入职陕西亚特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特公司),从事设备安装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2019年3月27日,亚特公司与李某解除劳动合同。

后李某向西安市雁塔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亚特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高温津贴、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等,该委支持其部分请求后,双方均不服,诉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用人单位诉称:

李某主张的2017年3月20日至2018年2月20日期间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已过诉讼时效,我司无须支付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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