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劳动合同时代的到来
随着办公电子化的发展,新的法律问题也随之产生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以电子形式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属于书面劳动合同?是否会因此而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劳动法》第16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而《劳动合同法》第10条则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这一调整确立了劳动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签订的法律要求,目的在于保护劳动者,避免劳动者因为没有书面形式的条款而受到不公正的对待。为了确保落实到位,《劳动合同法》在第82条还特别规定了严厉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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