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胡某于2008年7月13日进入某生活服务公司工作,双方前后分别签订五次书面劳动合同,均约定胡某从事物业管理工作,而且约定公司可以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及劳动者的能力、表现、特长等调整工作岗位。但胡某自入职以来,实际一直在食堂从事厨师工作。
2021年3月13日,该公司通知胡某,因公司发展需要,决定从2021年4月13日起将胡某调岗至园林绿化岗位,胡某如逾期未办理相关手续且未按时报到,公司将依照相关规章制度作出处理。
胡某不同意调岗安排,仍然在食堂正常打卡上班至2021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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