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06年2月27日,俞某进入上海某服饰公司从事销售岗位工作,双方签署过多份书面劳动合同,最后一次劳动合同期限为2018年4月9日至2021年4月8日,约定俞某在公司担任销售代表工作,工作地点在安徽,具体工作任务以企业的职位要求为准。
公司在安徽省合肥市设有办事处,俞某在其中一个办事处工作,2019年1月之前担任销售经理一职,全面负责该办事处的工作。2019年1月起,俞某由销售经理调整为一般销售人员,俞某对此有意见,随后就消极怠工,但其所在分部未及时反应这一情况,所以仍然按照全勤支付了工资,后来上海总公司对大区进行督察的时候才发现了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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