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差期间休息日加班工资应否支持?

对于少数地区而言,不定时工作制属于企业自行申报制,给予了企业较大的灵活性,但在上海与深圳,若在法定节假日安排不定时工作制员工工作的,仍需要支付加班费。

出差期间休息日加班工资应否支持?

案情概要

A公司与侯某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方就劳动合同解除事宜发生劳动争议。侯某的诉讼请求中有一项关于出差期间的加班工资事宜。侯某称,其出差时会出现跨越休息日的情况,对于休息日加班其确实未向公司提交过加班申请,但原因是该公司称其等技术部门员工是没有加班费的,所以不存在加班需申请一事。侯某提交了差旅费报销单、机票行程单、电子邮件、照片及加班费计算统计表等一组证据,拟证明公司于2018年4月至2019年5月期间多次安排其出差,出差期间包括周末,但该公司未向其发放加班工资。其中电子邮件显示侯某于2018年9月1日、2018年10月27日及2019年5月11日向案外人发送邮件。A公司对侯某提交的差旅费报销单、机票行程单真实性无异议;对电子邮件的真实性无法确认,称都是侯某自行发给同事的邮件,无法证明侯某在休息日按照公司要求完成工作任务;对照片及加班费计算统计表的真实性不予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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