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F公司与邵某劳动争议案[1]
案情简介
邵某于2007年3月12日进入F公司处担任会计工作,双方订立的第一份劳动合同期限为2007年3月12日至2007年6月11日,后双方续订了劳动合同至2007年12月31日。双方订立的第二份劳动合同期限为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之后双方连续4次签署续订劳动合同记录,每次续订期限为2年,直至2016年12月31日。嗣后,双方订立了期限为2016年12月3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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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F公司与邵某劳动争议案[1]
案情简介
邵某于2007年3月12日进入F公司处担任会计工作,双方订立的第一份劳动合同期限为2007年3月12日至2007年6月11日,后双方续订了劳动合同至2007年12月31日。双方订立的第二份劳动合同期限为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之后双方连续4次签署续订劳动合同记录,每次续订期限为2年,直至2016年12月31日。嗣后,双方订立了期限为2016年12月3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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