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用人单位因关闭、清算、注销致劳动合同不能依约定履行,经与劳动者于某协商,未能就变更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可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并同时应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案情简介
于某于2018年2月26日到天津某健身有限公司从事游泳教练工作。
2020年3月16日,公司在微信工作群中发出公司关闭并将依法清算注销,员工可选择调店的通知。于某以微信回复收到。后于某表示不同意调店。
......
裁判要旨
用人单位因关闭、清算、注销致劳动合同不能依约定履行,经与劳动者于某协商,未能就变更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可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并同时应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案情简介
于某于2018年2月26日到天津某健身有限公司从事游泳教练工作。
2020年3月16日,公司在微信工作群中发出公司关闭并将依法清算注销,员工可选择调店的通知。于某以微信回复收到。后于某表示不同意调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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