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张某于2020年12月28日入职某保险公司,双方签订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其中约定试用期为2个月,试用期月工资为8000元,转正后月工资为12000元。
2021年2月28日,保险公司就张某转正问题召开评审会议。会上,保险公司认为张某入职已满2个月,但在工作中仍存在一定问题,对业务还需进一步了解,不满足转正条件,试用期需再延长一个月。张某对保险公司指出的存在问题以及延长试用期的决定并未表示异议。
2021年3月31日,保险公司因张某的工作能力仍未到达岗位要求,决定与张某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试用期工资标准向其支付了2021年3月份工资。
张某认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试用期为2个月。2021年3月,保险公司应当按照转正后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2021年5月25日,张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工资差额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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