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承担竞业限制违约金的情形及处理

很多管理者认为,竞业限制协议可以限制员工到竞争对手处工作,为防万一,便与所有员工都签订。殊不知企业需为此付出代价。本文就劳动者承担竞业限制违约金的情形及处理作出分析,以供企业参考。

劳动者承担竞业限制违约金的情形及处理

竞业限制,又称竞业禁止,指的是企业为防止一些商业秘密泄露或者员工利用企业原有的信息、资源跳槽到与其有竞争关系的企业中从事工作,而与员工约定,在员工解除劳动关系后的一定时间内,不得到与其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

关于竞业限制,最早出现于劳动部1996年发布的《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在该通知中规定,劳动合同可以规定职工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承担限制义务,但时间不得超过3年,同时应给予补偿。原国家科委《关于加强科技人员流动中技术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见》也明确规定了竞业限制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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