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陈某系与A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2017年初因公司技术整改需停产而在家待岗。后陈某迫于生计,于2017年2月应聘至B公司从事货物运输工作,双方并未订立劳动合同,B公司也没有为陈某缴纳社保费。工作一段时间后,陈某认为运输工作时间不稳定,于2017年4月,又到C公司谋了一份轮休的物业保安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只是口头约定每值两天班休息一天,陈某应当服从C公司的管理,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2017年8月,因陈某在C公司工作期间多次与同事调班,影响了公司的值班安排,C公司决定解雇陈某。
陈某申请仲裁,要求C公司支付未订立劳动合同的第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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